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黃靜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心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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