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 陳文雄
陳文明 被告 陳進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瑞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208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16,700元×16.24平方公尺=271,208元),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係屬上開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1,20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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