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SUDKHANTHAWATCHAI(中文姓名:他哇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UDKHANTHAWATCHAI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SUDKHANTHAWATCHAI因藥事法等數罪,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8年8月22日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附表:受刑人SUDKHANTHAWATCHAI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08月21日│107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77、5066、5131號│第4777、5066、5131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5264號│字第526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6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7月10日│108年07月1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6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7月26日│108年07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社│否、否│否、是│││勞之案件││││├────────┼──────────┼──────────┼──────────┤│備註│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字第107號│第1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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