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47號聲請人 李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