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婉如┌────────────────────────────────────────────────────────┐│附表:94年度催字第43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權利申報期間│├──┼─────────┼─────────┼────────┼──────────┼──────┼──────┤│001│王 張淑鶴新店地區農會│94年12月7日│50,000元│AC0000000│6個月│├──┼─────────┼─────────┼────────┼──────────┼──────┼──────┤│002│王張淑鶴│新店地區農會│95年2月7日│50,000元│AC0000000│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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