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3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3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3795號債權人競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家瑜 即哈哈機車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張家瑜即哈哈機車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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