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