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6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前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民國94年6月13日以94年度投刑簡字第8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刑事庭於94年9月1日以94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4年9月1日確定。茲因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自95年1月6日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後,即行蹤不明,經訪視、告誡及協尋未果,其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5款規定,情節重大,依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得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及卷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執行保護管束電話紀錄、觀護輔導紀要、告誡函、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秀峰派出所報告書等資料,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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