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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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31號聲請人甲○○即鴻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鴻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