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30號原告癸○○上列原告與被告戊○○、己○○、庚○○、丁○○、甲○○、壬○○、乙○○、辛○○、丙○○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玖仟陸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