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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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告乙○○被告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