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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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24號
原 告 張林華錦
被 告 廖大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
8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編號1至5判決書位置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
,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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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判決書位置│應更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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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由欄第1頁第5行「107年1月23日」│1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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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文欄第1頁第10行「捌萬元」│捌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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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實及理由欄第1頁26行「17個租金及押租金│17個月租金及押租金16,000元│
││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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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17行「108年4月31日│108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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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5行「原告80,000元」│原告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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