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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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48號聲請人 高淑華
李雅惠 唐珊琍 林星陳幼達 王慶勳 黃英嘉 黃貴榮 黃永章 呂庭宇 方星堯 相對人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堂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至勞方代表高淑華個人帳戶中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年6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1年6月21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並有新北市勞工局函暨附件委任書在卷足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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