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日商 岩田地崎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前列三人共同原告與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187,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0,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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