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雅婷前因賭博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確係在本院10
1年度簡字第340號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瓊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雅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賭博│有期徒刑參│100年10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年5月││││月,如易科│16日起至同│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1│11日判決、││││罰金,以新│年12月15日│署100年度│年度簡字第│101年5月││││臺幣壹仟元│止│速偵字第62│340號│31日確定││││折算壹日││79號│││├─┼───┼─────┼─────┼─────┼─────┼─────┤│2│賭博│有期徒刑肆│101年4月│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1年5月││││月,如易科│初某日起至│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1│15日判決、││││罰金,以新│同年4月5│署101年度│年度簡字第│101年6月││││臺幣壹仟元│日止│速偵字第19│2943號│19日確定││││折算壹日││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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