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陸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9月某日起至同年10月8日止,在臺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5樓住處,連續施用第
1級毒品海洛因,嗣於同年10月8日凌晨1時50分許,在臺北縣○○區○○○路與民權西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65公克)。查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驗後,檢出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2月15日調科壹字第04000408500號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粉1包(淨重0.65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粉末中含有第1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2月15日調科壹字第04000408500號鑑定書乙紙在卷可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所稱之第1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