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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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燦瑩受刑人賴俊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燦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賴俊明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1年7月1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由具保人王燦瑩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