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永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叁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