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峰宗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0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703、21402、222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楊峰宗對金融帳戶乃個人管理現金及交易活動之重要工具,金融機構與聲請設立帳戶之客戶間,並以約定密碼之輸入,作為以提款卡啟動操作自動櫃員設備,支配掌控該帳戶內現金動支交易之必要手續,有高度隱密性及便利性,而一般為供給付薪資或其他交易目的,有利用匯款、轉帳至受領人所有帳戶等方式進行單向作為者,僅須完成填載或輸入該帳戶之帳號等手續即可,原無掌握受款帳戶所設密碼之必要,苟有無端託詞以蒐集他人提款卡及密碼者,其目的除供犯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時,做為取款之人頭帳戶以規避查緝外,幾無他用等情,原有認知,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4月3日(即楊峰宗第一次致電後開收受其帳戶資料等人之日)至同月23日(即附表編號⒈所示事實發生前一日)間某日下午4時許,在臺南市○○路○段某便利商店前,將其申請之㈠高雄市岡山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岡山農會帳戶)、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㈢京城商業銀行鹽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京城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起訴書記載為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自稱「董先生的司機」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使其人得以多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自行、或推由與之有上開共同犯意聯絡之人,按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及內容,先後對 吳宏銘 、 李華能 、 陳俞均 、 黃再禎 、 張政國 (起訴書誤載為 張正國 )、 陳佳勳 、 馬翊娟 、 柳文婷 、 秦正烈 、 洪佳煜 、 周心 、 陳宜柔 等人詐欺取財得逞,嗣為警據吳宏銘等人報案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宏銘、黃再禎、陳佳勳、馬翊娟、柳文婷、秦正烈、周心、陳宜柔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即改制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4第
2款分別定有明文。卷附金融機構、農會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清單等資料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為上開機構從事業務之人員於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前2者係以大量利用電腦系統為輔助工具自動記錄及傳輸顯示之機械性作為,依其製作流程及與其他以同一方式儲存處理之龐大不特定用戶資料間之存在關係,幾無單筆發生錯誤或遭篡改之可能,後者猶為自動設備依既存交易資料,由電腦進行交易並自動列印交付之紀錄,全然不經人工處理,客觀上均不能認為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說明,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後開引用其他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已經檢察官、被告於審理期日同意為證據使用,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亦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以得供做法院判斷事實之依據為適當,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楊峰宗矢口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被告為了找工作,循報紙所登徵求司機之分類廣告,以手機與自稱「董先生」之人取得聯絡,因受要求做上班領取薪資使用,於前揭時地將自己所有三個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董先生之司機,被告是不小心的,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云云。
二、經查:㈠前揭犯罪事實,除據被告楊峰宗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自承於前揭時地,以上開其所有之岡山農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京城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等情外,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吳宏銘、黃再禎、陳佳勳、馬翊娟、柳文婷、秦正烈、周心、陳宜柔,證人李華能、陳俞均、張政國、洪佳煜於警訊中就各人受害之經過情節證述綦詳,復有高雄市岡山區農會100年6月9日岡鎮農信字第1000000440號函暨附件0000000000000000帳號楊峰宗帳戶之相關資料、京城商業銀行鹽行分行100年5月6日(10
0)京城鹽行分字第118號函暨附件存款戶楊峰宗之開戶基本資料、開戶日期及存款明細(100年1月1日至100年4月24日)、京城商業銀行鹽行分行100年5月20日(100)京城鹽行分字第127號函暨附件存款戶楊峰宗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款明細(100年4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100年5月12日100岡山字第0077號函暨附件楊峰宗(帳號00000000000)自100年1月份至10
0年5月份止交易明細及開戶基本資料、被告楊峰宗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聯記錄;柳文婷之玉山銀行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詢單2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宜柔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馬翊娟之第一銀行100年4月24日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1紙、馬翊娟之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再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華南銀行100年4月24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證人 李華能之 100年4月24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警察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人 陳俞均之 100年4月24日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周心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 林靖雪 ,由證人周心使用並提出)之存摺影本1紙;秦正烈之100年4月24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佳煜之100年4月24日臺灣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政國之100年4月24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明秀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證人陳佳勳之100年4月24日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吳宏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3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吳宏銘郵政存摺影本1紙;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報紙影本1紙在卷可稽。
㈡被告楊峰宗雖辯稱事前就上開提供之帳戶資料,將用為他人
犯詐欺取財罪之取款人頭帳戶使用並無預見云云,然金融帳戶乃個人現金管理及流動之重要工具,金融機構與聲請設立帳戶之客戶間,係以約定密碼之輸入,作為以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設備,支配掌控該帳戶全部進出交易之決定條件,有高度便利及隱密性,一般為供給付薪資而轉帳至受僱人所有帳戶者,僅須知悉該受款帳戶之帳號即可,無需密碼等情,除為眾所周知之社會常識外,茲被告楊峰宗於原審審理時,既自承此前原有因工作需求而依僱主指示提供受領薪資帳戶之經驗(原審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01號案卷〔下稱院卷㈡〕第37頁),就此自不得諉為不知,況依其言,其為應徵一份工作、領取一份薪水,竟一次向單一僱主交付三個帳戶之憑證資料,猶與事理大相逕庭,無從採信,遑論一般利用人頭帳戶為詐欺取款工具之人,為確保其周密計畫犯罪取得之款項得以順利領取,對於有效掌握指定帳戶之可靠性,不至因事前已遭掛失、凍結而無法使用,自有相當之確信,本件苟依前述卷附通聯紀錄所示,被告楊峰宗於前揭期間除自10
0年4月3日下午2時49分許,第1次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所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對象有長達389秒之通話紀錄外,繼於100年4月16日、18日、19日、21日至24日間,亦有多次與同一門號通話之情形,並果如被告楊峰宗所辯,其自100年4月19日起,即已因另外覓得工作而密切致電上開門號,並爭執、索討其前揭交付之提款卡等資料,則該取得並掌控被告楊峰宗上開帳戶之人於拒絕配合之餘,竟仍敢於在5日後,即100年4月24日,貿然指示如附表所示多名被害人將大量款項均匯入被告提供之上開三帳戶中,尤有事理有間,足徵被告楊峰宗前揭所辯,要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今政府因近年不法集團以電話向不特定人詐稱借款、中獎、購物付款手續錯誤、退稅、擄人勒贖、信用卡遭盜用等方式,騙取被害人匯款或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至預先取得供規避查緝人頭帳戶之詐騙行為猖獗,不僅早已透過媒體、廣告大力宣導防範,並成立專責之反制、偵辦單位,就現代國人日常生活經常接觸之自動櫃員機周圍及操作時顯示之畫面,亦無不以醒目方式再三提醒,行政院猶因而作成降低每日可轉帳金額上限等,限制人民以自動設備進行金融交易活動之重大政策,自非依卷附個人資料為66年次、受有高職畢業教育程度,並有多年社會共同生活經驗之被告楊峰宗所能諉為不知者,其前揭時地交付上開帳戶憑證時,主觀上對於收集者之目的係用以為詐欺取財之人頭取款帳戶使用,顯有預見,就嗣後發生該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犯行堪予認定。至於被告楊峰宗另行提出之在職證明書影本1紙、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影本1張、仁慈診所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影本各1張,經核均與本院上開事實之認定無關且不生影響,不另贅述。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楊峰宗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前揭被訴之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楊峰宗就上開向其取得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等人實施之詐欺犯罪行為,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其以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而予詐欺犯行以助力者,亦非刑法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故核被告楊峰宗所為,係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楊峰宗以一行為提供之帳戶資料,幫助上開正犯多次犯詐欺取財罪,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情節最重者,即附表編號⒏所示,因所幫助之正犯向被害人柳文婷詐欺取財新臺幣(下同)30,004元既遂,而成立之幫助詐欺罪處斷,並按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原審因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楊峰宗之年齡、品行、智識能力、犯罪情狀、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其為00年0月0日出生、受有高職畢業教育程度、業工之人,有警詢年籍資料附卷可參,並據其在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前揭犯罪時年33歲,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又其不顧詐騙集團對於社會治安所造成嚴重危害,猶助長犯罪集團氣焰,擾亂社會安寧,犯罪結果就正犯之12次犯罪行為發生助力,致被害人受損金額合計達260,405元,對治安及社會交易安全所生危害非輕,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石家禎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呂素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被害人│詐騙方式│詐騙金額│致電時間│匯款時間、方法│指定匯款帳戶│原附表││號│││(新臺幣)││││編號│├─┼────┼────────┼─────┼───────┼───────┼──────┼───┤│⒈│吳宏銘│致電被害人佯稱其│29,989元│100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京城銀行鹽埕│⒋│││(告訴)│網路購物誤設分期││下午3時16分許│下午3時16分後│分行帳號054-│││││付款,須依指示操│││某時,利用自宅│0000000000號│││││作取消設定。│││電腦網路轉帳│帳戶││├─┼────┼────────┼─────┼───────┼───────┼──────┼───┤│⒉│李華能│致電被害人佯稱其│29,989元│100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京城銀行鹽埕│⒍││││網路購物誤設分期││下午4時許│下午5時24分許│分行帳號054-│││││付款,須依指示操│││,在新北市新莊│0000000000號│││││作取消設定。│││區輔仁大學內郵│帳戶││││││││局ATM轉帳│││├─┼────┼────────┼─────┼───────┼───────┼──────┼───┤│⒊│陳俞均│致電被害人佯稱其│29,987元│100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京城銀行鹽埕│⒎││││網路購物誤設分期││下午5時許│下午6時43分許│分行帳號054-│││││付款,須依指示操│││,在新竹市光復│0000000000號│││││作取消設定。│││路新光銀行ATM│帳戶││││││││轉帳│││├─┼────┼────────┼─────┼───────┼───────┼──────┼───┤│⒋│黃再禎│致電被害人佯稱其│10,123元│100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京城銀行鹽埕│⒌│││(告訴)│網路購物誤設分期││下午5時33分許│晚間6時55分許│分行帳號054-│││││付款,須依指示操│││,在臺南市東區│0000000000號│││││作取消設定。│││長榮路華南銀行│帳戶││││││││轉帳│││├─┼────┼────────┼─────┼───────┼───────┼──────┼───┤│⒌│張政國│致電被害人佯稱其│19,519元│100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岡山農會619-│⒒│││(起訴書│網路購物誤設分期││晚間7時許│晚間7時20分許│000000000000││││誤載為:│付款,須依指示操│││,在沙鹿鎮中棲│0帳戶││││張正國)│作取消設定。│││路200號 靜宜大 │││││││││學內之ATM轉帳│││├─┼────┼────────┼─────┼───────┼───────┼──────┼───┤│⒍│陳佳勳│致電被害人佯稱其│29,989元│100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岡山農會619-│⒓│││(告訴)│網路購物誤設分期││晚間8時許│晚間10時17分許│000000000000│││││付款,須依指示操│││,在臺中火車站│0帳戶│││││作取消設定。│││對面超商內ATM│││││││││轉帳│││├─┼────┼────────┼─────┼───────┼───────┼──────┼───┤│⒎│馬翊娟│致電被害人佯稱其│5,818元│100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岡山農會619-│⒊│││(告訴)│網路購物誤設分期││晚間8時30分許│晚間9時7分許│000000000000│││││付款,須依指示操│││,在新竹元科大│0帳戶│││││作取消設定。│││校園內第一銀行│││││││││ATM轉帳│││├─┼────┼────────┼─────┼───────┼───────┼──────┼───┤│⒏│柳文婷│致電被害人佯稱其│30,004元│100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岡山農會619-│⒈│││(告訴)│網路購物付款帳號││晚間9時許│晚間10時許,在│000000000000│││││有問題,須依指示│││宜蘭羅東鎮月眉│0帳戶│││││操作取消設定。│││路某農會ATM轉│││││││││帳│││├─┼────┼────────┼─────┼───────┼───────┼──────┼───┤│⒐│秦正烈│致電被害人佯稱其│29,987元│100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臺灣中小企業│⒐│││(告訴)│網路購物誤設分期││晚間9時許│晚間9時37分許│銀行岡山分行│││││付款,須依指示操│││,在新北市三峽│帳號000-0000│││││作取消設定。│││區三峽郵局轉帳│0000000號帳│││││││││戶││├─┼────┼────────┼─────┼───────┼───────┼──────┼───┤│⒑│洪佳煜│致電被害人佯稱其│25,959元│100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臺灣中小企業│⒑│││(起訴書│網路購物誤設分期││晚間9時許│晚間10時許,在│銀行岡山分行││││誤載其為│付款,須依指示操│││自宅以網路銀行│帳號000-0000││││告訴人)│作取消設定。│││轉帳│0000000號帳│││││││││戶││├─┼────┼────────┼─────┼───────┼───────┼──────┼───┤│⒒│周心│致電被害人佯稱其│10,057元│100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臺灣中小企業│⒏│││(告訴)│網路購物誤設分期││晚間9時15分許│晚間10時3分許│銀行岡山分行│││││付款,須依指示操│││,在屏東瑞光里│帳號000-0000│││││作取消設定。│││民生路歸來郵局│0000000號帳││││││││轉帳│戶││├─┼────┼────────┼─────┼───────┼───────┼──────┼───┤│⒓│陳宜柔│致電被害人佯稱其│8,984元│100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岡山農會619-│⒉│││(告訴)│網路購物誤設分期││晚間9時24分許│晚間10時12分許│000000000000│││││付款,須依指示操│││,在新北市三峽│0帳戶│││││作取消設定。○○○區○○路某便利│││││││││超商內ATM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