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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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 余世宏 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應提出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