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77號聲請人 鄭又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家榛郭秋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地號60、65之不動產附表(詳載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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