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調查程序之自白外(本院卷第18頁),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取財,既助長他人犯罪,又增加查緝困難,危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安定,兼衡其造成被害人損失之金額為新臺幣1萬元,暨被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