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簡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聲字第115號聲請人 鄭秋賓 相對人 王台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給付未清償之租金,倘逾期未清償即訴請返還租賃房屋,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向相對人戶籍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聲請人已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難謂其有「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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