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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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債權人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麗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組織規約,如主任委員已變更,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孫麗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