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7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愛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8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愛婷被訴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案件(被害人為 鄭金英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512號、第39201號追加起訴,現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754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亦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案件,且被害人同為鄭金英,是以,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均為鄭金英,屬同一案件,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