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趙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樂傳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