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 林玉清 被告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