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張燦福 被告 林澤民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澤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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