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大砌塗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冠彰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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