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49號原告 林彥臣 被告 程文男 上列被告程文男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91號),經原告林彥臣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
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