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69號原告 王力加
王一帆 王雯生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玲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被告 張春桂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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