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武玉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玉瓶 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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