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張月瑜
被告 沈亦龍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0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育菱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零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自逾期第二百七十一日後應回復依
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珊姍
法 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