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8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沛 翎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6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因救援流浪貓狗事宜在網路上生有糾紛,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晚間7時49分許,在不特定人及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丙○○位於南投縣○○市○○路000號住處前巷道,對在場之丙○○、 楊玉英 (丙○○之母親)、 黃木炎 (丙○○之父親)及 林川翔 (陪同乙○○前往丙○○住處前之男子),以台語稱:「新聞被爆成那樣妳嘛不知道,丟臉到要死了妳嘛不知道」、「很會,拍拍手ㄏㄡ,妳老爸的面子可能要放在地上踩,妳真的有會啦」、「你們女兒上新聞你們嘛不知道喔?厝邊隔壁都爆的很難聽啦,講什麼印出來給你們ㄏㄡ,結果我跟你們講,手機拿來我用給你們看就有了,那個大家都看得到啦,這樣看妳有丟臉沒有」等語,嘲弄丙○○,足以貶損丙○○之人格。
二、案經丙○○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祇須表示訴究之意思為已足,不以
明示其所告訴者為何項罪名為必要;且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亦在所不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丙○○(下稱告訴人)於告訴期間內對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提出告訴等情,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2頁),雖告訴人主張之罪名為誹謗罪,惟其既已敘明「被告指責我的行為很丟臉,損害我的名譽」等語,並表示對被告訴追之意思(見警卷第11至12頁),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可認已對公然侮辱罪合法提出告訴。又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見警卷第11頁,偵卷第10頁)雖僅提及被告指責她很丟臉之一部犯罪事實,惟其前後所述之上開言語,既核屬接續犯(詳四、論罪科刑欄㈢部分所述),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其告訴之效力亦及於上開全部犯罪事實,合先敘明。
㈡本件檢察官起訴事實固載明「...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縱丙
○○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遭貶損,亦不違反其本意之誹謗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9月11日19時49分許,持其在網路上搜得有關丙○○私德之不實新聞『南投市中興路鐵工廠黃姓老闆獨生女因偷錢被離婚』網頁列印資料,在丙○○位於南投縣○○市○○路000號住處前之公眾來往之馬路旁,此一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將上開資料散布予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並持上開列印資料供在場之楊玉英及黃木炎閱覽」等語,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7至9頁),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惟該部分已據原審法院以被告未將列印資料散布予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等理由,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等情,亦有原審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函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3、37至38頁)。是上開起訴書所指部分,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亦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皆稱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36至137頁),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或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48至156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
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及物證,其中書證部分若以該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亦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辯稱:我剛開始到告訴人家的用意是為了談和解,是告訴人先在網路上霸凌我在先,因為告訴人長期和鄰居發生停車糾紛,被做了假新聞,告訴人藉這件事告我,但其實都沒有相關事證,上開內容是前因後果摻來摻去擷取的,整個錄影過程前面並沒有呈現;我剛開始去是因為她已經在網路上霸凌我,我沒有針對告訴人侮辱,至於「丟臉到要死」,是告訴人先辱罵我不要臉,先在網路上霸凌我,雖然我有提告,但她沒有被起訴,因為找不到散布者,不是她沒有罪,她對我提告都是不實的狀況,我希望可以判輕等語(見本院卷第88至89、152、155至156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確實有講犯罪事實所稱之言論,但從勘驗錄影光碟內容前後文來看,被告講的「丟臉」,有的是指告訴人在網路上散布對被告不實的言論,被告心裡面所做的評論,有的則是指告訴人在網路上被寫假新聞的事情,被告之目的只是要讓告訴人將心比心,希望兩人可以就此和解;又誹謗罪有免責條款,如可證明講的是事實,且是善意發表評論,法律上有免責規定,縱使用詞尖酸刻薄,讓被批評者感到不是很愉快,甚至有損害到其名譽,仍可阻卻違法;本案綜合勘驗錄影光碟結果可知,案發時的情境、被告前後用語的語意脈絡來看,被告只是在表達告訴人侮辱她,她覺得告訴人的行為很丟臉,只是要讓告訴人將心比心,被告主觀上並沒有要侮辱告訴人的意思;如鈞院審酌後仍認為被告所為符合公然侮辱罪,請考量被告是因救援流浪貓與告訴人產生糾紛,本來也希望去找告訴人和解,要求告訴人刪文,沒想到見面後氣氛一時不能控制,被告又患有顏面肩胛肱肌肉失養症及焦慮症,本身情緒控制不是很理想,受到刺激脫口強烈的言論,行為確實不該,違反義務程度及損害輕微,請撤銷原判決,改判予較輕之刑度等語(見本院卷第154至155、159至165頁)。經查:
㈠被告曾因認告訴人與案外人「 蕭緯晴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共同基於誹謗之犯意聯絡,在臉書社團「貓咪也瘋狂俱樂部(CrazyCatClub)」散布被告於網路募貓糧偷換便宜之福壽牌貓糧、貓窩髒亂造成貓咪死亡還瘋狂接貓、把他人貓糧照片張冠李戴為被告提供貓糧、把貓咪混窩因傳染病導致一窩一窩貓咪死亡之事,而對告訴人提告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70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不服聲請再議後,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63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等情,均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可參(見原審卷第61至68頁)。是被告與告訴人確曾因救援流浪貓狗事宜而在網路上發生糾紛乙節,已堪認定。
㈡本件經勘驗卷附現場監視器錄音錄影光碟結果如下:
一、勘驗光碟名稱:「9/11乙○○來家裡影片(手拿列印資料回來)」二、對話內容國臺語混雜。三、檔案名稱:1.49M44S_0000000000,時長59秒(影片左上方時間19:50:00,乙○○站在丙○○家與馬路相隔之圍牆處對乙○○說話)乙○○:(以下為國語)丙○○妳要跟我講啊,妳是要怎樣?丙○○:(以下為國語)講什麼啊?(丙○○與乙○○間有對話,但聽不清楚)乙○○:(以下為國語)妳現在要跟我講說要怎樣。丙○○:(以下為國語)我要講什麼勒?乙○○:(以下為國語)我要跟妳講什麼?妳自己做了什麼事妳不知道嗎?丙○○:(以下為國語)我做了什麼事情。我做什麼事情。乙○○:(以下為國語)你不知道ㄏㄡ。那我就直接警察局告妳喔。我先跟妳講喔。丙○○:(以下為國語)我做什麼事情。乙○○:(以下為國語)好阿妳再講妳不知道ㄏㄡ。丙○○:(聲音模糊聽不清楚)。乙○○:(以下為國語)妳不知道。那我現在已經來到妳家,我要讓妳爸爸媽媽知道妳的狀況,我可以好好跟妳講。丙○○:(以下為國語)我做了什麼妳要跟我講。乙○○:(以下為國語)不然的話妳就直接跟我到警察局去講,我們都不要再說了,是誰跟妳講這樣子隨便妳。丙○○:(以下為國語)我做了什麼事情妳先跟我講。---------------------------------------------------2.50M44S_0000000000,時長59秒乙○○:(以下為國語)妳自己很清楚,不用我講,還要別人傳這些給妳看嗎(乙○○以左手拍右手之手持資料袋製造聲響,說話音量變大)?丙○○:(以下為國語)我做什麼妳要先跟我講阿(說話音量變大)。乙○○:(以下為國語)妳做什麼妳自己很清楚,妳現在要我說什麼ㄏㄡ。丙○○:(以下為國語)我要說什麼?乙○○:(以下為國語)我要,我要跟妳說什麼是不是,(對著乙○○友人林川翔說話,聲音模糊聽不清楚),我已經來到這裡妳知道我要跟妳講什麼了。丙○○:(以下為國語)妳要跟我講什麼(說話音量變大),妳先說清楚。乙○○:(以下為國語)妳最好(說話音量變大)知道說不知道我要跟妳講什麼,最好妳都不清楚。丙○○:(以下為國語)妳是說擷圖的事嗎?乙○○:(以下為國語)不要跟我說擷圖(說話音量變大),(以下為台語)妳很會(意指很厲害,下同),ㄏㄡ。丙○○:(以下為台語)我講什麼東西,我自己都不知道。乙○○:(以下為台語)妳會不知道(說話音量變大)?妳對得起天ㄏㄡ,新聞被爆成那樣妳嘛不知道,丟臉到要死了妳嘛不知道(影片左上方時間19:51:22,畫面中有乙○○及丙○○、丙○○父親及林川翔,背景為不時有車輛通過的馬路,曾 沛翎 、丙○○及林川翔站在馬路一彎進來的巷子,丙○○父親站在巷子彎進來若干距離的家門口矮柵欄內),很會,拍拍手ㄏㄡ(乙○○手拍手持之資料袋製造聲響),妳老爸的面子可能要放在地上踩,妳真的有會啦(說話音量再次變大)。丙○○:(以下為台語)我。乙○○:(以下為台語)我今天來到妳家(說話音量變大)是給妳機會,不然我跟妳講,我等一下(說話音量更大)我警察局我這些資料直接拿去,我看妳後面要跟我講什麼,我不想跟妳講。黃母:(以下為台語)是怎樣?乙○○:(以下為台語)弟弟走(乙○○轉身走向丙○○家與馬路相隔之圍牆方向並邀林川翔離開現場)。黃父:(以下為台語)沒啦,現在是怎樣?---------------------------------------------------3.51M44S_0000000000,時長60秒乙○○:(乙○○站在丙○○家與馬路相隔之圍牆處大聲往乙○○家方向喝叱)(前面聽不清楚)(以下為台語)到時候試試看,我再看妳有多厲害。黃母:(以下為台語)那是誰?丙○○:(以下為台語)一個上次跟她募糧的愛媽啦。黃父:(以下為台語)什麼募糧的愛媽?丙○○:(以下為台語)跟她募資貓咪飼料的愛媽啦。(影片左上方時間19:51:53,丙○○站在家門口矮柵欄外與矮柵欄內之父母對話時,乙○○突然快步往回行進至丙○○家門口,林川翔跟隨在後,乙○○並介入丙○○與其父母之對話)乙○○:(以下為台語)要看ㄏㄡ,這些資料留給妳們,妳們慢慢看ㄏㄡ,妳今天很會,妳今天去到我那裡ㄏㄚ(影片左上方時間19:51:58,取出袋中之列印資料並以手拍打該等資料製造聲響),貓怎樣(說話音量變大),很髒是嗎?多髒(影片左上方時間19:52:05,丙○○手指向乙○○所持資料)?不用看(說話音量變大),妳自己做什麼很清楚。黃母:(以下為台語)好了啦,不要這樣啦,好好講啦,啊是怎樣啦。乙○○:(以下為台語)做什麼?你們女兒上新聞你們嘛不知道喔?厝邊隔壁都爆的很難聽啦,講什麼印出來給你們ㄏㄡ,結果我跟你們講,手機拿來我用給你們看就有了,那個大家都看得到啦,這樣看妳有丟臉沒有(說話音量變大)。丙○○:(以下為台語)我多丟臉(說話音量變大)?乙○○:(以下為台語)我啊知妳多丟臉。丙○○:(以下為台語)我是多丟臉?黃父:(以下為台語)到底妳現在在講什麼我到底聽不懂。乙○○:(以下為台語)去把我,我就在咱街上而已(意為我就住在這附近而已)。黃母:(以下為台語)嘿啦,沒啦,不要啦,有話好好講,不要這樣啦。乙○○:(以下為台語)咱是說這個女孩子就真的很好咱很稱讚,把她當作妹妹,我養貓救貓ㄏㄡ,我沒來跟你們討錢沒來跟你們拜託,她很會發臉書,她跟協會在那裡...---------------------------------------------------4.52M44S_0000000000,時長59秒(乙○○持續說話中,但聽不清楚)丙○○:(以下為台語)我跟協會?我跟哪一個協會你跟我講。乙○○:(以下為台語)我說我不管ㄏㄡ。丙○○:(以下為國語)等一下(說話音量變大),我跟哪個協會妳先跟我講。乙○○:(以下為台語):妳一開始要進去那個浪浪團那個,我也才在那認識妳。丙○○:(以下為國語)我沒有(說話音量變大)。乙○○:(以下為台語)那個有沒有,妳的事我也不管,啊但是就是那樣認識妳覺得說妳這個女孩子很可取。我跟她說這樣不然要拜託妳,姊姊這邊貓那麼多,妳就很會弄電腦,不然妳幫我募看看有沒有那個飼料ㄏㄡ來養那些流浪貓,她真的很可取啦,給我募八包的飼料啦ㄏㄡ,後面去講說我裡面多髒啦(乙○○拍手持資料製造聲響),我貓怎樣啦。丙○○:(以下為台語)我哪時候說多髒(說話音量變大)?妳跟我講。乙○○:(以下為台語)來(影片左上方時間19:52:20,乙○○手指列印資料),人家所說的那些話都是誰說的?丙○○:(以下為國語)這個嗎(說話音量變大)?是這個人講的,是我講的嗎?乙○○:(以下為台語)這個人,沒關係,到時我會先對妳處理,我再叫他們出來處理ㄏㄡ,人家一直都說這個是妳了ㄏㄡ,人家也講出來了,擷圖ㄏㄡ,阿妳。丙○○:(以下為台語)這個是我講的嗎?妳講。乙○○:(以下為台語)我也跟妳講,丙○○這個不是妳講的,不然這誰講的,妳講。丙○○:(以下為國語)我說,我是說我也被封鎖,我們兩個有伴,(以下為台語)我哪有講什麼。乙○○:(以下為台語)嘿,很會,很有伴ㄏㄡ,沒關係,後面很多人跟有妳伴ㄏㄡ,再來。-------------------------------------------------5.53M44S_0000000000,時長59秒乙○○:(以下為台語)ㄏㄡ,裡面,我裡面多髒,我怎樣ㄏㄡ,阿再來,來,我問妳,蛤,我是(手戳資料製造聲響同時說話音量變大)哪一包飼料去跟人家換很便宜的飼料,妳先跟我解釋清楚,妳用(手更用力戳資料)哪一隻眼睛看到,妳講清楚沒關係,這個(手戳資料製造聲響)人家都說妳講的ㄏㄡ。丙○○:(以下為台語)人家說我講的?乙○○:(以下為台語)這都妳講的沒關係ㄏㄡ,啊這些人我也都調出來了,啊妳們自己去對質,啊我會先把妳處理ㄏㄡ,我今天來到妳這裡,我跟妳講,這些人家都說是妳講的啦,白紙黑字這個幾千萬人看得到的東西,不是一個兩個看到而已。丙○○:(以下為國語)擷圖我的阿,我敢說擷圖我的阿。乙○○:(以下為台語)ㄏㄡ,對,妳嘛,嘿,妳嘛。啊妳給我用拿掉。丙○○:(聲音模糊聽不清楚)。乙○○:(以下為國語)我跟妳講什麼?丙○○:(以下為國語)這不是妳跟我講的,(聲音模糊聽不清楚)。乙○○:(以下為國語)講?(以下為台語)啊我跟妳說什麼(說話音量變大)?我跟妳說感恩多謝妳幫忙,啊我說什麼(說話音量變大)?丙○○:(以下為國語)妳跟我說房東怕妳飼料太多了,被鄰居看到。乙○○:(以下為台語)是阿,那妳現在弄這樣大家知道嘛(說話音量變大)。丙○○:(說話音量變大,聲音模糊聽不清楚)。乙○○:(以下為台語)現在把我那樣大家知道我在那裡嘛,知道,真感謝妳ㄏㄡ,阿妳現在什麼用意?丙○○:(以下為台語)我沒什麼用意阿。乙○○:(以下為台語)妳現在什麼心態(說話音量變大)?丙○○:(以下為台語)這個是我報的嗎(說話音量變大)?妳跟我說。乙○○:(以下為台語)妳去找嘛。---------------------------------------------------6.54M44S_0000000000,時長59秒丙○○:(以下為國語)這個是我報的嗎(說話音量變大)?妳跟我講。乙○○:(以下為台語)妳去找他們嘛,我先對妳處理,丙○○我先對妳處理ㄏㄡ,我現在我也跟你講,我今天來到這裡我要跟妳講,今天所有的事情怎樣報我都不管,今天人家也都說妳講的了,人家也都用出來了,今天這些話,我跟妳講後面我人也都找出來了,妳自己要怎麼講妳自己去跟他們講ㄏㄡ,不過妳丙○○我會先告妳。丙○○:(聲音模糊聽不清楚)。乙○○:(以下為台語)沒關係,(聲音模糊聽不清楚),走,走,我本來今天來是要給妳後路。黃母:(以下為台語)不要這樣(音量稍大),有事情好好講。乙○○:(以下為台語)我今天要是給妳告下去,我是念在妳小孩還小,日後這個小孩若是今天去當警察去當到律師法官我都很高興ㄏㄡ,萬一要是查下去身家調查妳案底要是出來,歹勢,妳兒子要是有辦法做我再跟妳相輸。黃母:(以下為台語)妳家是住哪裡?丙○○:(以下為台語)身家調查要調什麼?黃父:(聲音模糊聽不清楚)。乙○○:(以下為台語)好啦,我現在先把妳處理好,看妳要調什麼ㄏㄡ,妳再看這個有刑事的責任還是沒有,沒關係(影片左上方時間19:55:35, 曾沛翎 將列印資料收入袋中),我本來今天來到這裡是念在之前真的我也很感謝妳為了那些貓ㄏㄡ,那些飼料真的這樣妳幫忙。-------------------------------------------0.55M44S_0000000000,時長59秒乙○○:(以下為台語)我是要跟妳說如果妳這樣用。丙○○:(以下為國語)我們只是要妳明細出來而已,我們沒有要。乙○○:(以下為台語)妳不要跟我講那個廢話,妳不要跟我講那些廢話,跟那個沒有關係,ㄏㄡ,我今天去那個募款(手拍資料製造聲響)我沒有去募到妳丙○○。丙○○:(以下為台語)我說妳募到飼料(說話音量變大)。乙○○:(以下為台語)妳去年的事ㄏㄡ。丙○○:(以下為台語)那個去年也是有(說話音量變大)。乙○○:(以下為台語)妳不要在那裡跟我講那個。丙○○:(以下為國語)我那時候(說話音量變大)一直跟妳強調說,妳要顧貓咪要想妳自己的能力。乙○○:(以下為台語)我要養貓不養貓是我的事情(說話音量變大),我的事情跟你沒有關係。丙○○:(以下為台語)這次那個是我的(說話音量變大),是我的事嗎?妳跟我說。乙○○:(以下為台語)沒關係妳去跟法官講,本來我的意思是來要跟你講,這些事情就都結束,妳上去給我看妳怎麼講妳怎樣把我拿掉,事情到這裡結束,我不想解釋那麼多,貓我自然我自己再叫,人家要幫忙人家就會幫忙。丙○○:(以下為台語)那是妳的事情。乙○○:(以下為台語)對,所以本來就沒有妳的事,妳現在是在管什麼(說話音量變大)?丙○○:(以下為台語)我把我講的事實講出來而已阿。乙○○:(以下為台語)嘿,妳講的是事實,我那裡很髒嘛ㄏㄡ,你有聽到喔,她講的事實喔ㄏㄡ,你作證人喔。丙○○:(以下為台語)我有講妳那裡很髒嗎(說話音量變大,聲音模糊聽不清楚)?乙○○:(以下為台語)人家說出來的,人家現在說出來的,都說妳黃(未完結,跳下一個檔案)...-------------------------------------------0.56M44S_0000000000,時長59秒乙○○:(以下為台語)(接續上一個檔案) 瀞誼 講的,沒關係。(乙○○與丙○○大聲對話,聲音模糊聽不清楚)黃父:(以下為國語)有時候ㄏㄡ,有時...乙○○:(以下為台語)現在人家說的,說妳丙○○講的。黃父:(以下為國語)有時妳要求證據。丙○○:(以下為台語)來我求證據都在這裡。黃父:(以下為國語)妳要求證據,不是人家說了就算。乙○○:(以下為台語)來,來,來ㄏㄡ,來,來ㄏㄡ。黃父:(以下為台語)妳有時ㄏㄡ,有時候妳也不能聽人家講阿。(以下為國語)有時妳不可以聽人家說阿,有時候她親,親口說了才算。現在是講...乙○○:(以下為台語)來,所有的對話,我裡面怎樣ㄏㄡ,(聲音模糊聽不清楚)。丙○○:(以下為台語)等一下,等一下,(以下為國語)這個是妳的發文自己人家爆出來的。乙○○:(以下為台語)來來來來來來來先從這裡看好ㄏㄡ,(聲音模糊聽不清楚),這個就是妳。丙○○:(以下為國語)妳又知道他說的是我?乙○○:(以下為台語)來ㄏㄡ,最好不是,來,妳自己去慢慢看ㄏㄡ,妳自己去慢慢看,不要跟她講了,走。(影片左上方時間19:57:29至19:57:31,畫面中乙○○及林川翔背對丙○○等朝馬路方向走去離開,在此時間之前仍未見乙○○將資料交付予丙○○或其父母,影片左上方時間19:57:37,丙○○母親打開矮柵欄門朝馬路方向走去)黃父:(以下為台語)是都為了那些在那邊...。---------------------------------------------------9.57M44S_0000000000,時長59秒丙○○:(以下為台語)媽妳進來啦。黃母:(以下為台語)(對著乙○○方向大喊)不要這樣啦。(影片左上方時間19:57:15,畫面中,丙○○母親先走往馬路方向消失於畫面,影片左上方時間19:57:56,丙○○在說完上開對話後也走往馬路方向消失於畫面,由背景音隱約可知乙○○與丙○○母親有對話,但聽不清楚)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7至147頁)。是自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於109年9月11日晚間7時49分許,曾在告訴人位於南投縣○○市○○路000號住處前巷道,對在場之告訴人、楊玉英、黃木炎及林川翔,以台語告以:「新聞被爆成那樣妳嘛不知道,丟臉到要死了妳嘛不知道」、「很會,拍拍手ㄏㄡ,妳老爸的面子可能要放在地上踩,妳真的有會啦」、「你們女兒上新聞你們嘛不知道喔?厝邊隔壁都爆的很難聽啦,講什麼印出來給你們ㄏㄡ,結果我跟你們講,手機拿來我用給你們看就有了,那個大家都看得到啦,這樣看妳有丟臉沒有」等語甚明。又被告告以上開言語內容之地點,係在告訴人住處前巷道,不特定人往來時均可共見共聞,且當時除告訴人外,在場還有告訴人之父母、林川翔等情,均有上開現場監視器錄音錄影光碟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刑案照片可參(見警卷第30頁)。足認被告向告訴人、告訴人之父母、林川翔告以上開言語內容之地點,已符合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要件甚明。
㈢再告訴人於警詢時陳稱:當時被告到我家對我的父母指稱,
新聞内描述之女子是我,並對我父母說你女兒上新聞了,很丟臉,鄰居都知道了,講得很難聽;被告沒有證實該新聞是否真實,便跑來我家對我家人指責我的行為很丟臉,損害我的名譽,現場還有我媽媽楊玉英、我爸爸黃木炎,他們都有聽到被告所說的對話内容等語(見警卷第8、11頁)。經核與上開本院勘驗結果亦屬相符,而可採信。且按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係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告訴人之父母、林川翔告以「丟臉到要死了妳嘛不知道」、「妳老爸的面子可能要放在地上踩,妳真的有會啦」、「那個大家都看得到啦,這樣看妳有丟臉沒有」等語,實係表示對告訴人嘲諷、鄙視之意思,在客觀上已足貶損告訴人之人格,並使告訴人感到難堪,自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甚明。
㈣被告上訴及辯護意旨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本件告訴人遭被告告訴加重誹謗罪部分,已據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已如前述,自難認有何證據可資證明告訴人確有與案外人「蕭緯晴」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而霸凌被告之情事。又依本院前揭勘驗結果可知,被告於到場後即開始反覆質問告訴人,並未見告訴人有辱罵被告不要臉,或被告有向告訴人提及談和解之事,此部分與被告所辯亦有不符。且如被告係為與告訴人理性討論先前關於流浪貓之事,自可就事論事,實無須持有關告訴人不實傳言之網頁列印資料(已不在本院審理範圍,詳後述)前去找告訴人,並當場為上開言語之必要。顯見被告持網頁列印資料前往案發地點時,即有以上開資料質問告訴人之準備,且被告據該資料內容向在場之告訴人、告訴人之父母、林川翔告以上開言語時,其主觀上係為在他人面前貶抑告訴人之人格而使告訴人難堪,並非基於和解或理性討論之目的所為,自難認其無公然侮辱之犯意。
2.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以語言(或舉動)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或舉動)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倘與人發生爭執而生氣憤、不滿,具有針對性,而出口譏言漫罵對方,所言使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之攻擊性,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致使該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即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符。至刑法第311條第3款關於以善意而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免責之規定,係屬對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之行為,為就同法第310條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者,既係指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的侮弄辱罵而言,二者即有分別。則該刑法第311條係針對誹謗行為,所特設之不罰事由,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明文,即無適用該項免責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上開言語所為之公然侮辱行為部分,參諸前開判決意旨,自無適用刑法有關誹謗罪免責規定之餘地。㈤綜上所述,被告上訴及辯護意旨所述,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見
原審卷第7至9頁)。然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稱「丟臉到要死了妳嘛不知道」、「妳老爸的面子可能要放在地上踩,妳真的有會啦」、「那個大家都看得到啦,這樣看妳有丟臉沒有」等語等語,均係抽象嘲弄之詞,並非指摘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是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未恰,惟因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所涉罪名(見本院卷第136頁),尚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數次出言嘲弄告訴人,顯係基於單一之侮辱犯意,於密
接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係以接續之意思為之,而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五、本院之判斷原審認本件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審酌被告並無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案足佐,其因細故嫌隙,率以言詞嘲弄告訴人,不僅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並使告訴人感到難堪,行為實有不該,兼衡其因一時失慮、以致觸法,迄未賠償或者達成和解,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其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餐飲兼職工作、家庭經濟情況貧窮、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罰金新臺幣8,000元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認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孟賢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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