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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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世昌 送達代收人 蔡茗妃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施靜雲 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