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明山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明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明山前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7年12月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林坤志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