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80號上訴人翊麗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田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上訴人三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承宗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廖傑驊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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