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所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三所載。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更正如附表所載)編號1、編號3所示犯罪日期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3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編號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13年),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