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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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00號原告 陳忠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睿棋 、 呂東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292號裁定移送前來。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李睿棋、呂東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然被告呂東嘉並非本院刑事庭110年度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人,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是原告對被告呂東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惟依前揭說明,原告仍得以繳納裁判費之方式,補正前開起訴程式之欠缺。故原告請求被告李睿棋、呂東嘉連帶賠償之金額為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