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5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怡芳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蔡積展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0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肆仟陸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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