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抗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7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9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已於民國98年10月26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現經原審裁定就該罪與附表編號2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18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恐有溢繳之情狀,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係指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若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則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解釋參照)。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如於未裁定前已先執行部分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該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之數罪,既均在98年8月27日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應併合處罰之數罪是否執行完畢,應以所定應執行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是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僅屬定應執行刑裁定前之先行執行,業經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抗告人抗告意旨稱恐有溢繳之情狀云云,顯係對法規之誤解,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拘役59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98.07.21│97.01.0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3226號│字第9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實││182號│232號│││審├─────────┼──────────┼──────────┼──────────┤││判決日期│98.08.10│98.10.12││├─┼─────────┼──────────┼──────────┼──────────┤│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決││182號│232號│││├─────────┼──────────┼──────────┼──────────┤││判決確定日期│98.08.27│98.10.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20號│29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