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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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告等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被告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