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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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附民原告 張佳玲 附民被告 黃雍富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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