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4號、96年度易字第111號、95年度壢簡字第2070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受刑人甲○○所犯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未遂案件,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1號依協商程序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有期徒刑7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有該案判決書及該案96年2月12日協商程序之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該判決書中主文所載加重竊盜未遂為有期徒刑1年5月顯為誤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