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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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6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32號、95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4月確定,爰依法聲請合併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各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5款至第
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至受刑人僅得請求上述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32號、95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4月確定,現於臺灣桃園監獄接續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聲請定執行刑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聲請人誤向本院逕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