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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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三八號
聲請人天○○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戌○○
亥○○癸○○未○○卯○○E○○F○○申○○丁○○庚○○戊○○己○○玄○○G○○午○○辰○○子○○地○○宇○○H○○A○○B○○C○○K○○○J○○辛○○甲○○○寅○○○丑○○D○○巳○○壬○○I○○黃○○Q○○○P○○○宙○○U○○S○○W○○T○○V○○R○○酉○○乙○○L○○M○○O○○N○○ 陳成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九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額之證書,逾期未提出,本院即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培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簡茂村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