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三八號
聲請人天○○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戌○○
亥○○癸○○未○○卯○○E○○F○○申○○丁○○庚○○戊○○己○○玄○○G○○午○○辰○○子○○地○○宇○○H○○A○○B○○C○○K○○○J○○辛○○甲○○○寅○○○丑○○D○○巳○○壬○○I○○黃○○Q○○○P○○○宙○○U○○S○○W○○T○○V○○R○○酉○○乙○○L○○M○○O○○N○○ 陳成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九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額之證書,逾期未提出,本院即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培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簡茂村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