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49號原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被告 袁震天 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000室
馬國柱 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住臺北市○○路0段0號00樓 黃國棟 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00
館000之0室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電化材公司)為被告,寶德電化材公司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經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經本院於109年5月19日以109年度執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選任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電化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此有上開裁定在卷足稽。從而,本件應由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承受訴訟,然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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