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俊嘉 相對人 陳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二一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1期,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債券壹張(債券編號:A0一一0一),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759號裁定,並以101年度存字第2115號提存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等件為證,為此請求依法返還前開保證書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