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2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8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犯罪事實欄第七行「於同日晚間11時35分許」等文字更正為「於同日晚間21時35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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