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4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玩機具IC板貳片及賭資現金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95年度偵字第12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玩機具IC板
2片、賭資新臺幣111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其供承在卷,是以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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